國內、外發行人於台灣募集發行並向櫃買中心申請上櫃之外幣計價債券稱為國際債券(International Bond),採人民幣計價發行之國際債券,另稱為寶島債券(Formosa Bond),可銷售予一般投資大眾亦可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
項目 | 本國發行人發行之國際債券 | 外國發行人發行之國際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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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自然人 | 10% | 毋需扣繳所得稅,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徵 |
本國法人 | 法人併入營所稅,於支付利息時代扣繳10%,年底寄發扣繳憑單 | 毋需扣繳所得稅,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外國債券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由外國政府、政府機構、公司或其他機構組織所發行以外幣計價,且由發行機構承諾於到期前, 定期支付事先約定之票面利息;並在到期時,支付所載明之票面價值之外國證券。
附條件交易對象得為非專業投資人,非專業投資人承作附條件交易其債券標的須符合一定信評以上,且其債券標的不得為結構型債券、具股權性質債券或次順位債券,另其計息方式須為固定利率(含零息)或正浮動方式;買賣斷交易對象限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所定之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的定義如下: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機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信託業、證券商或保險業(以下簡稱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之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二)經投資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第三款或前款之規定。非專業投資人,係指符合前項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第三項各款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條件,應由受託或銷售機構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投資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受託或銷售機構針對專業投資人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事會通過。但受託或銷售機構無董事會者,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同意之。
專業投資人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其買賣標的須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證券商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債券(信評BB)之範圍,如下:
一、金管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二、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但受託賣出之外國債券,不在此限。
三、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四、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有價證券。前項第二款之債券不得以新臺幣計價。受託買賣本國企業經本會同意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應以已於金管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交易者為限,且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專業機構投資人如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得接受其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除前二項所列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產品類別 | 利息所得(發行機構註冊地) | 交易所得(商品發行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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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市場外國債券 | 海外所得 | 海外所得 | |
次級市場外國債券 | 大陸企業發行之點心債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海外所得 |
外國企業發行之點心債或人民幣債券 | 海外所得 | 海外所得 | |
非人民幣計價之外國債券 | 海外所得 | 海外所得 |
債券的市場價格以及投資者實際收益率受許多因素影響 這些因素可能使投資者的實際利益發生變化 產生風險
一、信用風險:
即違約風險,指發行者無法償還本息所造成之投資損失。
二、利率風險:
指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債券價格變動與利率變動呈反比關係。
三、通貨膨脹風險:
債券的實質報酬率等於名目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當通貨膨脹率升高時,就會降低投資債券的收益率。
四、流動性風險:
若債券流動性不佳,會影響其變現速度及價格。一般而言,政府公債的流動性最高,但各期次公債流動程度各不同。有些公司債因發行量太小,缺乏信用評等機構評估債信而喪失流動性。
五、 匯率風險:
投資標的係以外幣計價時,申購、贖回與轉換可能具有匯率波動之匯兌風險。
六、巿場風險:
有價證券投資巿場,可能因重大政治事件、經濟大幅衰退或社會信心不足等環境因素,而造成整體巿場行情大幅下跌,以致於損及投資資產。
七、國家風險:
發行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政治、經濟、戰亂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