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資格

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者,以下列各款對象為限:
  • 國、內外自然人。
  • 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 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申請「專業投資人」資格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 自然人:本人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充足金融商品交易經驗與專業知識。
  • 法 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並同時具備充足金融商品交易經驗與專業知識。
開戶限制
  •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 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 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 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 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 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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