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債券

國際債券

定義

國內、外發行人於台灣募集發行並向櫃買中心申請上櫃之外幣計價債券稱為國際債券(International Bond),採人民幣計價發行之國際債券,另稱為寶島債券(Formosa Bond),可銷售予一般投資大眾亦可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

 

稅賦

項目 本國發行人發行之國際債券 外國發行人發行之國際債券
本國自然人 10% 毋需扣繳所得稅,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徵
本國法人 法人併入營所稅,於支付利息時代扣繳10%,年底寄發扣繳憑單 毋需扣繳所得稅,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外國債券

定義

外國債券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由外國政府、政府機構、公司或其他機構組織所發行以外幣計價,且由發行機構承諾於到期前, 定期支付事先約定之票面利息;並在到期時,支付所載明之票面價值之外國證券。

 

交易對象

附條件交易對象得為非專業投資人,非專業投資人承作附條件交易其債券標的須符合一定信評以上,且其債券標的不得為結構型債券、具股權性質債券或次順位債券,另其計息方式須為固定利率(含零息)或正浮動方式;買賣斷交易對象限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所定之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的定義如下: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機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信託業、證券商或保險業(以下簡稱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 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 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之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二)經投資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第三款或前款之規定。非專業投資人,係指符合前項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第三項各款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條件,應由受託或銷售機構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投資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受託或銷售機構針對專業投資人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事會通過。但受託或銷售機構無董事會者,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同意之。

 

買賣標的

專業投資人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其買賣標的須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證券商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債券(信評BB)之範圍,如下:

一、金管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二、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但受託賣出之外國債券,不在此限。

三、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四、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有價證券。前項第二款之債券不得以新臺幣計價。受託買賣本國企業經本會同意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應以已於金管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交易者為限,且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專業機構投資人如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得接受其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除前二項所列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稅賦

產品類別 利息所得(發行機構註冊地) 交易所得(商品發行地)
初級市場外國債券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
次級市場外國債券 大陸企業發行之點心債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海外所得
外國企業發行之點心債或人民幣債券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
非人民幣計價之外國債券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

 

債券名詞

  1. 到期殖利率(Yield to Maturity):
    指投資人買進債券後一直持有至到期日所獲得的平均報酬率。
  2. 票面利率(Coupon Rate):
    票面利率是指發行債券時規定應付的並直接印刷在債券票面上的利率,表示每年應付的利息額與債券面額之比。
  3. 債券面值(Face value,Par value):
    債券面值是指債券發行時所設定的票面金額,它代表著發行人借入並承諾於未來債券到期日,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金額。此外,債券發行有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因此,債券面值和投資債券的本金不一定相等。
  4. 存續期間(Duration):
    存續期間係指投資人持有債券之平均到期年限,意即投資人回收本息之實際平均年限,可衡量每單位利率變動對債券價格之變化量或變化百分比,以作為債券價格風險衡量指標。
  5. 信用評等(Credit Rating):
    評估機構針對受評對象金融狀況和有關歷史的數據進行調查、分析,從而對受評對象的金融信用狀況給出一個總體的評價。信用評等越高,其受評對象的違約風險即越低。
  6. 投資級債券(Investment Bonds):
    投資級債券是指達到某一特定債券評級的債券,該類債券一般被認為信用級別較高,存在很小的違約風險,實務上多係以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之債券為「投資等級債券」。
  7. 高收益債券(High-yield Bonds):
    信用評等較低或未經信用評等,違約機率相對較高,發債機構必須提供較優的付息條件,才能吸引投資人投資,所以國際間市場均慣稱以「高收益債券」,實務上多係以信用評等未達【BBB-】之債券為高收益債券。
  8. 償債次序(Payment Ranking):
    債券的受償順位通常分為兩種:優先順位以及次順位。償債次序是指當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債券優先求償順序。如果貸款人必須收回資金,優先債務享有最優先的求償權,則對借款人而言,該債券發行條件可能會負擔較輕。次順位債券中的償債排序較後,借款人因而必須給予貸款人更優惠的條件。

 

投資優勢

  1. 利率較高:
    相較於投資本幣計價債券,投資外幣債券通常享有較高的利率。
  2. 可投資於全球知名企業:
    外幣債券的發行人普遍為全球具規模的知名企業,債券投資人有更多更具知名度的發行公司所發行的債券可供選擇。
  3. 分散區域風險:
    外幣債券的發行人分散於世界各國,投資人可選擇不同區域的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外幣債券達到投資分散化的好處。
  4. 具有國際信評:
    外幣債券大多都具有國際三大信評公司(Moody’s, S&P, Fitch)所給予的信用評級,透過專業的信評公司分析其債信,其財務資料通常較為透明且可靠。

 

選擇評估

  1. 要投資何種幣別:
    選擇自己想要持有何種幣別的資產,並評估是否可承擔其匯率風險。
  2. 要投資多少的金額:
    每檔外幣債券所規定的最小交易單位與投資增額都不同,評估自身所欲投資的金額來選擇適合的標的。
  3. 要投資的債券年期:
    通常到期時間越長的債券提供越高的利率,但相對的也要持有更長的時間,投資人須衡量資金預期投資的年限來選擇適合的標的。
  4. 所能接受的風險程度:
    通常國際信評公司都會對於不同的外幣債券給予不同的債券評等,通常信用評等較低,信用風險較高的外幣債券提供較高的利率,投資人須依自身對風險的容忍程度,來選擇想要投資的標的。

 

投資風險

債券的市場價格以及投資者實際收益率受許多因素影響 這些因素可能使投資者的實際利益發生變化 產生風險

一、信用風險:
即違約風險,指發行者無法償還本息所造成之投資損失。

二、利率風險:
指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債券價格變動與利率變動呈反比關係。

三、通貨膨脹風險:
債券的實質報酬率等於名目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當通貨膨脹率升高時,就會降低投資債券的收益率。

四、流動性風險:
若債券流動性不佳,會影響其變現速度及價格。一般而言,政府公債的流動性最高,但各期次公債流動程度各不同。有些公司債因發行量太小,缺乏信用評等機構評估債信而喪失流動性。

五、 匯率風險:
投資標的係以外幣計價時,申購、贖回與轉換可能具有匯率波動之匯兌風險。

六、巿場風險:
有價證券投資巿場,可能因重大政治事件、經濟大幅衰退或社會信心不足等環境因素,而造成整體巿場行情大幅下跌,以致於損及投資資產。

七、國家風險:
發行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政治、經濟、戰亂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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