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1月1日起,台股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合併計稅:
按股利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並以每一申報戶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分開計稅:
按28%計算應納稅額,與其他各類所得合併報繳。
下方以國稅局範例說明:
某甲有股利所得1,000萬元、薪資所得50萬元,對公益團體捐贈180萬元,其餘列舉扣除額項目合計15萬元,兩種申報方式稅額計算如下
合併計稅:『239.52萬』
{1,050萬-免稅額8.8萬-列舉扣除額(捐贈180萬+其他15萬)-薪扣20萬}*稅率40%-累進差額82.96萬-可抵減稅額8萬。
分開計稅:『280萬』
{(50萬-免稅額8.8萬-列舉扣除額(捐贈180萬+其他15萬)-薪扣20萬) *稅率5%} + 1,000萬*28% 。
將台股股利所得代換為海外所得
某甲有海外所得1,000萬元、薪資所得50萬元,對公益團體捐贈180萬元,其餘列舉扣除額項目合計15萬元
基本稅額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淨額 + 其他所得 - 670萬}*20%
基本稅額試算:
[{(50萬-免稅額8.8萬-列舉扣除額(捐贈180萬+其他15萬)-薪扣20萬) }+1000萬- 670萬 ]*20% = 66萬